港澳通行证办理

选择事件

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及相片检测回执。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电子通行证样本:

电子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及注意事项

电子港澳通行证,佛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5月20日起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即2014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新版通行证启用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现行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贴纸式往来港澳签注可以继续使用。

1.电子港澳通行证延长至10年。
2.持电子通行证人员可使用免登记自助通关(除首次过关)。
3.电子港澳通行证首次过香港关需要去柜台验证。
4.电子港澳通行证办理需要采集指纹。

办理对象

本区常住户口公民

办理条件

广东省从5月20日起,启用了电子港澳通行证。同时停止旧版港澳通行证的申请,尚未过期的旧版港澳通行证仍可继续使用。新的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办理条件与原(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相同。
具有佛山市常住户口的居民,个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
1、已满16周岁的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未满16周岁,本人提交申请的须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3、未满16周岁,监护人同意不采集指纹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办理窗口

三水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地 址: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路
联系电话:0757-87732403
交通指引:搭乘611、621路公交车途径公安局站

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100元;一次签注20元;二次签注40元。

办理地址

办理依据

常见问题

所需材料

首次:

1.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并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 原件;申请人属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 意见并加盖公章。

再次:

1.填写完的《广东省居民个人赴香港旅游申请表》或《广东省居民个人赴澳门旅游申请表》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所需材料

首次:

1.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并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属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团队旅游签注申请提还须提交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再次:

1.填写完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属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须提交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4.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5.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所需材料

首次:

1.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并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属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须提交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包括户口登记底册)复印件,结婚证(包括结婚登记底册)复印件,出生证明(包括出生登记底册)复印件,交验原件;
5.提交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再次:

1.填写完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属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4.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5.须提交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包括户口登记底册)复印件,结婚证(包括结婚登记底册)复印件,出生证明(包括出生登记底册)复印件等,交验原件;
6.提交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所需材料

首次:

1.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并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
3.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4.申请人不属于佛山市户口的,还须提交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再次:

1.填写完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非本市户口的除外)
3.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申请人不属于佛山市户口的,还须提交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所需材料

首次:

1.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并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属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赴香港的还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培训或者依亲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5.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6.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7.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8.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澳门就业的,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交验原件。

再次:

1.填写完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
4.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5.赴香港的还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培训或者依亲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澳门就业的,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交验原件。

所需材料

首次:

1.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并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属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须提交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申请人属暂住在我市的定居国外中国公民,提交其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复印件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交验原件。

再次:

1.填写完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居民临时身份),交验原件;
4.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5.须提交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申请人属暂住在我市的定居国外中国公民,提交其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复印件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交验原件。

办理对象

本区常住户口公民

办理条件

1、具有佛山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2、具有佛山市企事业单位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证书的非佛山市常住户口人员。
3、在我市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特殊是由需往来港澳地区。

办理窗口

三水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兴路1号。
联系电话:0757—87827128
交通指引:搭乘611、621路公交车途经公安局站

办理时限

首次: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承诺期限:区公安分局4个工作日上报,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

再次: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签注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国家发展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首次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费:100元/证;
2.签注(商务)三个月一次:20/证 ;
3.三个月多次有效:100元/证;
4.一年多次有效;100元/证;
5.签注一次有效:20元/件;
6.两次有效:40元/件 ;
7.短期多次有效(不超过一年):100元/件;
8.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150元/件。

再次收费标注:

1.一次签注20元; 2.二次签注40元; 3.多次签注100元。

办理地址

办理依据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