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二、政策依据:
1.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2.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单位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及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被投靠人、申请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被投靠人的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除外)(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入户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入户地址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后续流程:
1. 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 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