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六个加强社会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佛办发〔2012〕14号)。
三、受理条件:
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父母入户。因隐瞒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外地办理了出生登记后,要求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随迁人、被投靠人(父母双方,离婚或丧偶的,被投靠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被投靠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被投靠家庭户的户主不是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收原件(1份);
7.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8. 父母为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后续流程:
1. 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 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