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出生登记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
3.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山市公安局文件(佛公通[2015]230号)。
三、受理条件:
父母双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收原件(1份);
2. 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5. 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及附页,收原件(1份);
6. 父母的结婚证。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父母双方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证明,收原件(1份);
8.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9.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提供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10.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2.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13. 户主不是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办结,户口簿加注信息。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 关于出生小孩的姓氏。出生小孩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随父母姓氏之外第三方姓的,需提交随第三方姓的证明材料;
2. 姓名应当使用国务院于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教语信〔2013〕2号)。发现《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用字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的,向原发证单位出具《关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函》交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发证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发证单位确实无法更改的,应出具相关证明,由申请人连同更改姓名书面申请申报入户,公安机关按新的姓名办理小孩出生入户;
3. 关于出生小孩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不同民族成份的,由父母商定小孩民族成份随父或随母,并同时到场在《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上签名确认;
4. 出生小孩的籍贯应当填写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居住地不详的,延续父亲的籍贯。《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记载的,填写母亲的籍贯,其他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关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5. 出生小孩入户不得空挂在他人或单位的户口上,不得以漏登补录的方式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属挂靠户的,需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6. 登记出生小孩信息时,父、母亲的信息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中父(母)资料缺失的,不予登记父(母)资料;不相符的,要补换《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小孩与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
7. 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供其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身份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士的,提供国外身份证件并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8. 办理出生登记时,须通过人口信息查询、相片比对等方式核查是否重人重户。核查情况在《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最后一栏填写;
9. 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异地办理了出生登记,按规定注销后再随父(母)入户的,凭小孩的出生证明和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出生登记,不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10. 国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用英文填写的,提供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