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 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入户
二、政策依据:
1.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2.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入户。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视同已查验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军官证或军官转业证书。离退休的,提供军人离退休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军人安置办出具的入户证明或介绍信,收原件(1份);
5. 已随军的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已随军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入户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收原件(1份);
(2)属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 投靠已随军的配偶迁回部队集体户的,还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在入户所在区无住宅房产的证明,收原件(1份);
10. 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及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 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入户说明:受理随军家属、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入户,户籍民警应上网核查军人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当场签发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