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 随军家属入户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
三、受理条件:
驻我市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入户。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家属随军审批表,收原件(1份);
5. 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入户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入户地址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或部队出具的由所在部队安排居住的证明,收原件(1份);
9.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10. 迁入集体户的,同时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 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房产证等证件号码与军人证件号码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收原件(1份);
12. 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1份)。
入户说明:受理随军家属、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入户,户籍民警应上网核查军人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后续流程:
1. 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 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