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注销户口和死亡登记——公民在卫生医疗机构死亡注销户口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3.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为在卫生医疗机构死亡公民申报死亡登记。
四、申请材料:
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三、四联),收原件(1份);
2.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5. 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注销户主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注销户主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同时提供户口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办结,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收缴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注已注销户口并盖章,其中第二联公安机关留存,第三联家属留存,第四联民政殡葬部门留存;注销或收缴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