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注销户口——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3.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公民应征服现役或被入读军校的。
四、申请材料:
1. 《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5. 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同时提供户口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办结,出具户口注销证明,集体户收缴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户口簿,个人注销的注销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已服现役未注销户口的,凭申请人《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