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注销户口——出境(港、澳、台地区)定居注销户口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关于我省居民在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出生入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40号)。
三、受理条件:
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
四、申请材料:
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注销户口通知》,收原件(1份);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同时提供户口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办结,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收缴身份证,集体户收缴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户口簿,个人注销的注销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并在其户口底册和《注销户口通知》或《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中注明身份证已遗失;
已出国(境)定居多年,户口一直未注销的,凭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公函或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市出入境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