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迁出市外—— 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
3. 关于印发新版《佛山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业务管理规范汇编》的通知 佛山市公安局 佛公通[2014]162号。
三、受理条件:
1. 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
2. 已将户口迁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3. 未将户口迁入市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户籍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4.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并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
4. 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我市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市外其他地方工作。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2.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4. 以审核条件(1)申请的,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以审核条件(2)申请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收原件(1份);
6. 以审核条件(3)申请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以审核条件(3)申请的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收原件(1份)
8. 以审核条件(3)申请的如持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出,收原件(1份);
9. 以审核条件(4)申请的,提供毕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收原件(1份);
10. 以审核条件(5)申请的,提供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盖章),收复印件(1份)或新的就业报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直接签发户口迁移证;
11. 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办结,户口簿加注迁移信息,出具《户口迁移证》。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 学生在校期间生育小孩并入户所在学校的,在其毕业分配、改派或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时,应当同时为其子女办理随迁手续;
2.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因政策原因迁入地不允许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情形除外;
3. 户主整户迁走,只剩搭户人员的,不办理迁出;
4. 房屋产权已转让,未申请迁出的原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已不符合在该房屋做户主的条件,不办理迁出;
5. 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提供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