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迁出市外——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在异地居住及录用、招聘、调动等迁出市外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
3. 关于印发新版《佛山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业务管理规范汇编》的通知 佛山市公安局 佛公通[2014]162号。
三、受理条件:
拟迁入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已经批准迁入,并已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申请材料:
1. 《准予迁入证明》,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5. 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同时提供户口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结婚证、离婚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办结,户口簿加注迁移信息,出具《户口迁移证》。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 学生在校期间生育小孩并入户所在学校的,在其毕业分配、改派或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时,应当同时为其子女办理随迁手续;
2.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因政策原因迁入地不允许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情形除外;
3. 户主整户迁走,只剩搭户人员的,不办理迁出;
4. 房屋产权已转让,未申请迁出的原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已不符合在该房屋做户主的条件,不办理迁出;
5. 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提供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