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补办户口迁移证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4.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3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不符合规定或迁移证件丢失、污损等情形,或申请补领。
四、申请材料:
1. 个人书面申请书(声明在迁入地派出所未入户),收原件(1份);
2. 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例如:护照、驾照等),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户口迁移证》。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 公民因故延期迁出或改变迁往地址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问明情况后,理由正当的,给予延期或改变,并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内注明延长的期限、改变迁往地址的原因,以及变更后的迁往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继续有效;
2.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迁入登记时,如发现公民所持迁移证件不符合规定或迁移证件丢失、污损等,按下列办法处理:
(1)户口迁移证的项目填错、填漏、未盖户口专用章、填写不清或有涂改的,令其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
(2)公民申报户口时,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已过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对特殊原因逾期的,可予以登记。对有可疑情节的,应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联系查对,认真核实;
(3)丢失户口迁移证或因污损不能辨认证件内容的,令其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
(4)户口迁移证第一、二联填写的迁移人数与骑缝处迁移人数标识号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