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其它证明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4.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公民或其亲属在民事活动中需要出具有关户口管理方面证明的,可以申请出具。
四、申请材料:
1. 本人或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户口证明》。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经核对户口底册和人口信息确认无误的,当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 申请人有出生证、收养证、公证书或居民户口簿等能直接反映关系的,一律不出具关系证明;
2. 申请人无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中有记载的,直接出具;
3. 夫妻关系一律不出具;
4. 主项变更证明。居民曾申请主项变更,要求补发主项变更证明的,凡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及户口档案有记载的,给予补发;
5. 地址变更证明。核查户口管理资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