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户籍证明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4. 《关于规范户籍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8]316号);5.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居民在办理户口迁移、身份核实等事项时,所持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能如实反映其身份状况的,可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四、申请材料:
1.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户籍证明》。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足以证明身份的,公安机关无需再出具户籍证明;
非当事人或该户内的人员,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出具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