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的补发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立为一户的家庭户,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说服无效或调解教育无效的,可申请补发仅含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材料:
按要求填写的《补办居民户口簿申请表》,收原件(1份);
个人书面申请书,收原件(1份);
个人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辖区派出所说服教育或调解、调查报告,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