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居民户口簿报失补办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因丢失居民户口簿需补办的,应由户主申请补办,户主确实无法到场办理的,应由户内成年人带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四、申请材料:
按要求填写的《补办居民户口簿申请表》(户内成年人代办的需先持此表到户籍地所属派出所加具调查意见),收原件(1份);
户主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证明,收原件(1份);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经核对户口底册和人口信息确认无误的,给予当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的,20个工作内办结。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十一、收费依据:
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费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财综[2012]97号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收费依据:粤价[1996]238;财综[2012]97号);
申领、换领、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依据:(粤价[2004]24号。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