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单位设立集体户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六个加强社会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佛办发〔2012〕14号);
4.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1. 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2. 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或以上(有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 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佛山市设立集体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2份);
2. 单位设立集体户申请书,收原件(1份)。
对象一: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集体户的还需提交
1. 市、区政府相关文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视为已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对象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成立集体户的还需提交
1. 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社区民警的企业员工人数调查报告,收原件(1份);或市、区主管部门的高新科技企业认定文件,或企业最近两年的年纳税额都满人民币20万元的纳税凭据,或市内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的年纳税额都满人民币20万元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批;将审批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佛山市设立集体户申请审批表》。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