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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迁移—— 公民收养小孩户口迁移

发布时间:2017-02-06 来源:28365-365体育投注 【字体:

一、项目名称: 

市内迁移—— 公民收养小孩户口迁移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4.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 

5. 《转发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08]44号); 

6. 《转发民政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13]29号)。 

三、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迁移。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5. 收养人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原件(各1份); 

7.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初审,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3. 区公安分局派出所调查核实,复审,终审,在《入户申请审批表》加具意见并盖章,将材料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办理入户,在迁入地户口簿加注信息。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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