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内迁移—— 随军家属迁移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
4.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驻我市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随军入户。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3. 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4.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6.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家属随军审批表,收原件(1份);
7. 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原件(各1份);
9. 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 入户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 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或部队出具的由所在部队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收原件(1份);
12.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13. 迁入集体户的,同时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4. 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房产证等证件号码与军人证件号码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办结,注销原户口信息,出具新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