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内迁移—— 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3.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以父母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单位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迁移户口。本条件中的“身边”指父(母)亲户口所在镇(街道)内。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被投靠人、随迁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5. 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原件(各1份);
8. 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 申请人为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 申请人不是独生子女的,提供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仅限党政机关、部门)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户籍所在镇(街道)无子女的情况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权威凭证(人事档案),收原件(1份);
11. 入户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2. 产权属被投靠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3. 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办结,注销原户口信息,在迁入地户口簿加注信息。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