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内迁移—— 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3.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租赁产权属政府的房屋,经房管部门核定的使用人员,可申请迁移。
居住迁移说明:
居住申请迁移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立一户。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5. 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父母或成年子女随迁且居民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收原件(1份);证明无法反映全部使用人情况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办结,注销原户口信息,出具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