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内迁移—— 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佛山市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
三、受理条件:
由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的户口不在学校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可申请迁移。
毕业生户口迁移说明:
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本市内异地工作的,改派工作地公安户政部门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或新的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户籍资料等,直接按网上迁移办理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3. 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1份);
4.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7. 入户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收原件(1份);
(2)属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9. 入集体户的,同时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办结,注销原户口信息,出具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