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内迁移——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3.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就读市内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说明:
1. 毕业、退学、休学学生的子女已入户所在学校,并一起从学校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的,给予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2. 已将户口迁入本市院校的本市生源学生,就读期间父母一方已迁往市内另一个区、一方在原籍的应当回生源区入户,父母双方都已将户口迁往市内另一个区的可参照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条件申请迁移。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5. 毕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所在学校出具的休学、退学证明,收原件(1份);
6. 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8. 迁入集体户的,同时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办结,注销原户口信息,在迁入地户口簿加注信息。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