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
二、政策依据:
1.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2.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四、申请材料:
1. 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户政窗口给予当场办理;
2. 需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等不能当场办理的,承诺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3. 参照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
五、办理程序:
对象一: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户政窗口给与当场办理。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当场签发户口簿。
对象二:需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等不能当场办理的,承诺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后续流程:
1. 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 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