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 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二、政策依据:
1.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2.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公民从我市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未入户的情况说明,收原件(1份);
3. 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原户口迁移证,收原件(1份);
5. 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收原件(1份);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后续流程:
1. 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 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