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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迁入—— 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28365-365体育投注 【字体:

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 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三、受理条件: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收原件(1份); 

3. 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收原件(1份); 

5. 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入户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收原件(1份); 

8. 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 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 如被投靠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收原件(1份); 

11.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12. 迁入集体户的,提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当场签发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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