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入户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4. 《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13﹞506号)。
三、受理条件:
来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收原件(1份);
3. 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复印件,无生活来源的提供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复印件等),收原件(1份);
6. 原籍户籍证明(原内地公民到港澳定居的提供),收原件(1份);
7. 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 夫妻双方或单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港澳所生未成年子女要求随父(母)返回内地定居入户的,另外提交出生证、父母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 夫妻双方或单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港澳所生未成年子女要求随父(母)返回内地定居入户的,同时提交及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1份);
11. 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后续流程:
1. 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 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 对原国内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籍资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才能使用原号码入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赋码;
2. 对批准入户的,由申请人到辖区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存档备查,出具《证件收存证明》;
3. 原我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从严掌握,对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返回内地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才可批准定居;
4. 对港澳居民申请回来定居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将批准情况通报出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
5. 如发现获得内地身份后,又返回港澳取得身份的,一律注销其内地户口并通报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操作程序:1、调查。2、注销。3、户政窗口报区级户政管理部门。4、区级户政管理部门报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
6. 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办理户口通知》为其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