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三、受理条件: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提供),收原件(1份);
4. 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市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已密封的《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收原件(1份);
6. 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收原件(1份);
8. 入户地址房产证。属配偶房产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件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 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 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 如被投靠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收原件(1份);
12.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13. 迁入集体户的,同时提供该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当场签发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