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恢复户口
二、政策依据:
1.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2.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申请入户。上述人员被执行处罚期间原同一户内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恢复户口不受区域限制。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2份);
2. 相关部门作出的释放、解除劳教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随亲属家庭入户的,提供该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随亲属家庭入户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原户口底册能反映的,由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证明收原件(1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被执行处罚期间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无法提供出生证的,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收原件(1份);
7. 入户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收原件(1份);
9. 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10. 迁入单位集体户的,同时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当场签发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