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 公民收养小孩入户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2、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3.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
4. 《转发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08]44号);
5. 《转发民政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13]29号)。
三、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养父母离婚的被收养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6. 迁入集体户的,同时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后续流程:
1. 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 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