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 毕业生回原籍入户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三、受理条件:
原本市户籍人员,因学生入学原因将户口迁到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由学校集体户迁出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不受区域限制。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户口迁移证,收原件(1份);
4. 毕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7. 迁入集体户的,同时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 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无法提供出生证的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当场签发户口簿。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即办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