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项目更正和变更——增加曾用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转发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宗办[2009]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四、申请材料: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个人书面申请书,收原件(1份);
项目变更声明书,收原件(1份);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始的公安机关变更档案、原始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文件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入学(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收原件(1份);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单位、学校、村(居)委(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意见,经办人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
曾多次变更姓名的,户口簿只打印一个曾用名(公民选择并作声明),但人口信息、户口底册上要记载清楚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