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项目更正和变更——变更姓名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转发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宗办[2009]31号);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5.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个人书面申请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收原件(1份);
3. 项目变更声明书,收原件(1份);
4.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证以及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7. 入学(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收原件(1份);
8.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9. 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 单位、学校、村(居)委(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意见,经办人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
2. 姓名登记必须使用国务院于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教语信〔2013〕2号);
3. 公民变更姓名申请,理由正当的,才予以受理。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1)被收养的小孩;
(2)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3)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4)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5)经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6)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
(7)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8)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
4. 申请变更姓名的,原姓名应登记在曾用名上,要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户口底册上记载曾用名,并在户口簿上打印曾用名;
5. 对申请多次变更姓名的,要严格控制。曾多次变更姓名的,户口簿只打印一个曾用名(公民选择并作声明),但人口信息、户口底册上要记载清楚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