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项目更正和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公民出生日期更正问题的批复》(粤公复字[2005]82号);
4.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6.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个人书面申请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收原件(1份);
3. 项目变更声明书,收原件(1份);
4.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始的公安机关户口档案等(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8. 入学(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收原件(1份);
9.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 单位、学校、村(居)委(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意见,经办人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
2. 对刑满释放人员要求变更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的,不予批准。(广公(治)字﹝2013﹞545号);
3.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组通字[2006]41号文);
4. 公民年龄的更正,要从严掌握,只有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才准予更正;凡人为原因蓄意改动造成的,原则上不予更正。(粤公(复)字[2005]82号);
5. 对以前已经更改,现要求恢复实际年龄的,应认真审核当事人所提供出生证、以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权威凭据,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更改。如涉及到升学、就业、社保、参军、退休等其他问题,在更改前还应内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粤公(复)字[200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