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局,区直属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升级毕业升学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4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和《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佛教基〔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招生工作实际和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学籍系统”)应用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招生入学
(一)严格审定招生计划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由各镇街道教育审批,报区教育局备案。要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设置招生计划和限定班额,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需变更的,要报区教育局审核,并同时在学籍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
(二)严格执行适龄儿童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小学接收不足龄儿童入学,属侵占其他符合入学条件儿童的就学机会,属违规违纪行为,且学籍系统无法为不足龄儿童建立学籍,因此要严格执行6周岁的时间标准,杜绝接受不足龄儿童入学。
(三)严格落实暂缓入学申请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镇(街道)教育局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各镇街要严格执行暂缓入学申请制度。
(四)严格落实编班制度
义务教育按广东省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经区教育局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有违反编班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应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普通高中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六)规范高中阶段招生工作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的各项纪律规定,坚决制止招生工作的违规违纪行为。
1.严禁初级中学利用春季招生将学生推荐到不在我区春季招生范围的学校(包括区内民办职校和区外中职校)就读,严禁擅自分流学生或动员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回家。
2.严禁中职学校未经区招生办批准擅自到初中学校进行春季招生。
3.严禁普通高中在升中考试招生期间擅自接收未经区招生办批准录取的学生。
4.严禁公办中职学校未经区教育局主管科室同意招收非三水户籍且初中学籍不在我区的学生(“双转移”招生另按相关文件执行)。
5.严禁普高、中职学校未经主管科室同意擅自接收转学学生。
二、学籍信息管理
(一)学籍信息采集和注册
小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或匹配学前管理系统续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初中、高中通过招生入学的方式取得新生学籍。小学一年级学籍注册应由班主任负责采集学籍信息,初中一年级和高中一年级班主任负责重新采集上传学生照片。
(二)学籍档案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纸质档案。
(三)学籍信息确认及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
学校指导家长通过“教育技术服务平台”对学籍信息进行确认。(详见《数据核查工作指引》)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是教育管理的基础,涉及多项教育现代化评估指标,多项统计报表的生成。各学校学籍信息管理务必做到真实准确,以下学籍信息应尤为重视:
1.是否随迁子女
2.是否留守儿童
3.健康状况(是否残疾)
4.残疾类型
5.是否随班就读
6.港澳台侨外
因以上信息严重失实,影响教育政策落实和我区教育现代化考核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籍管理员和班主任均有学籍信息管理的责任)。
(四)学籍信息维护
“人籍一致”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擅自不来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包括纸质申请或学籍系统的申请),学校应向该生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寄发询问函,说明该生疑似辍学,若户籍地已接收其入学,请对方学校尽快办理转学申请。仍不能办理转学的,按“疑似辍学”处理。(注:系统还没开发“疑似辍学”功能,疑似辍学状态下,不影响学生转学,目前的“其他离校”状态无法完成转学,“误操作删除”则完全删除学籍,需要重建,两种方法都是不可取的)
(五)学籍信息变更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学籍异动
(一)转学、插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转学学生需由各镇(街道)教育局核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必须符合区、镇制定的入学条件,按本地户籍、政策性借读的顺序优先安排。不符合政策性借读条件和已在三水就读的(含民办)不予转学(插班)。
普通高中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的由区教育局初审,交由市教育局核定,不具备参加广东省高考条件的初审不批准转学。区直属小学、初中接收转学学生,由学校提出申请,区教育局核办后方可入学。
跨省转出坚持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尽量配合对方要求。跨省转入的,由各镇(街道)教育局核办。根据教育部关于跨省转学的指导意见,跨省转学纸质转学申请表不要求对方学校和教育局盖章,在学籍系统上申请,对方核办后具有同等效力。
转学业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义务阶段学校之间转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得接收转学学生。
(二)休学、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
1.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2.学生参军或出国出境就读的;
3.其他特殊原因的。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诊断证明要明确建议休息3个月以上,学生因参军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参军的有关证明。
若利用“休学”变相实现留级或重读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或取消升学考试资格。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交学校后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复学。
(三)升级、跳级、退学
1.升级。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往届生复读。
2.跳级。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义务教育阶段书面报区教育局、普通高中书面报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跳一级,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3.退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退学;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10),经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并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春季招生后学籍管理
参加正规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春季招生的初三级学生,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现全国中职学籍系统与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以实现接续,待毕业后再为春招学生进行学籍接续工作。无故不完成初三下学期课业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不符合毕业条件,准予结业。
四、毕业、结业、肄业
(一)九年义务教育毕业
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二)普通高中毕业
普通高中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必修、选修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德育考核合格以上,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修满规定学分,但德育不合格者;或德育合格,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学生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分,且达到学业水平考试毕业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提前毕业人数以学校年级为单位一般控制在5%以内,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审批。
五、学籍管理分工与职责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区教育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镇(街道)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义务教育招生、转学的核办;负责义务教育学历的核实和证明。
(三)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分工为:
1.分管校长:负责统筹、监督全校学籍管理工作;
2.学籍管理员:负责指导、协调全校学籍管理工作,日常的学籍管理工作;
3.班主任:负责本班级学籍信息的维护和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各镇(街道)教育局、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学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电子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二)各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三)镇(街道)教育局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归处理。
(四)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未尽内容要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教育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