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离婚登记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07 来源:三水区委社会工作部 【字体:

离婚登记常见问题:

(一)当事人要办理离婚手续,但结婚证已经遗失了,应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有什么资料可以代替结婚证?

当事人需查回当年的结婚档案档案后,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建议直接电话咨询婚姻登记处如何查档。)

(二)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是否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双方在调解中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发生法律效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因此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三)当事人的在三水区,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把户口迁到丈夫的户口上,也没有把自己户口的婚姻状况栏变更,依然写着“未婚”。现在当事人离婚了,也没有去办理户口簿的变更手续,户口簿上其婚姻状况依然是“未婚”。问此时民政局的资料中心登记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怎样的?如果该当事人再次结婚,户口簿没有变更婚姻状况,则登记时应该说明自己的婚姻状况是什么?

就上述问题,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该是“离婚”。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后,其婚姻状况发生更改,应该自觉持有效证件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当事人再婚,在办理结婚登记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时候,应该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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