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计划生育
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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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再生育审批 |
法定依据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
办理时间 |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女方怀孕前 |
办理地点 |
区内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申请材料 |
申请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和《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可在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其中: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 |
办理时限 |
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结时限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