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

再生育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12-06 来源:三水区政府 【字体:
 标签: 计划生育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法定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间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女方怀孕前 

办理地点

区内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申请材料

  申请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和《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可在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其中: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

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结时限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

无收费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