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佛山市三水冰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申请人黎广成(三劳人仲案字〔2017〕830号)与佛山市三水冰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9月25日作出裁决。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黎广成和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冰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2008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黎广成和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冰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30日解除;三、裁决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冰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黎广成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拖欠的工资5676元;四、裁决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冰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黎广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9474.39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