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市场主体名称规范。
1.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业用语。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允许含有使用阿拉伯数字)组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用作字号(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业用语应当反映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其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范用语。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非公司的市场主体名称不得含有“公司”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如决定使用名称,按以上规定办理。
2.一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多个名称吗
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3.市场主体可以使用简称吗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及法律文书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使用简称。企业集团名称经核准可以使用简称。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4.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除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外,其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5.企业名称冠以“广东”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2)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政府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定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林牧渔类企业、经济鉴证类企业;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持有驰(著)名商标;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省政府批准设立;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省政府另有规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6.企业名称中不冠行政区划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7.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8.什么情况下可以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9.可以使用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同字号吗
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10.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哪些文字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以下字样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字号;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帝王”、“鬼都”等字号;有消极政治影响的“黑太阳”、“大地主”等字号;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字号;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字号;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字号;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字号;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及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字样;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11.拟设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需延期或股东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人名称(姓名)、投资额、投资比例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可在原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后重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包括原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原投资人退出的,应提交由原投资人盖章、签名的原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 有关法律责任。
12.侵犯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3.名称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14.企业名称纠纷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企业名称纠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如何向工商部门申请处理与他人的名称争议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举证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16.注册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利,企业名称所有人如何依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