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恢复发放

发布时间:2017-06-28 来源: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字体:

事项名称: 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恢复发放

(一) 办理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4]13号)第十一条;

(二) 办理对象

企业参保人员或其单位。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申办人负责申报;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申报。

(三) 办理条件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4]13号)第十一条

具体条件:

1.企业单位的参保人员;

2.不按时进行年度认证的离退人员重现需恢复发放养老待遇;

3.企业单位的离退人员出现失踪重现、刑满释放或其它原因申请续发基本养老金的,由单位或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续发手续。

(四) 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2.失踪重现、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3.《养老保险恢复发放退休人员待遇申报表》

(五) 业务表格

《更正离退休人员信息申报表》

(六)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七) 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三水区社保局(养老失业股)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8号1楼  

 联系电话:0757-87725948 

(八) 窗口办理流程办理

1.申办人带齐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2.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正式受理,则进行业务办理;不予受理,则告知原因。

       3.业务办结后,由申办人在《核定表》上签名确认。

 

       附件:更正离退休人员信息申报表.xls(可直接点击下载)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