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以下文字部分为根据住建部建金督函〔2017〕7号文所规定的范本格式)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4名委员,2016年,召开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设定流动性风险控制线提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提议》、《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和管理情况报告》、《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预案》、《关于调整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和无房提取标准的提议》、《关于延续给予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准入标准和退出制度的提议》、《确认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的提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6个科,4个管理部。从业人员74人,其中,在编60人,非在编1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9659家;实缴职工116.48万人,新开户职工15.96万人,净增职工12.98万人;当年缴存额112.20亿元,同比增长15.03%。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674.73亿元,缴存余额212.09亿元,分别增长19.94%、18.04%。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为直接归集,不存在委托归集银行。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79.78亿元,同比增长12.88%;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1.12%,比上年同期减少1.33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462.64亿元,增长20.80%。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1万笔64.32亿元,同比增长2.15%。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1.22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28万笔327.87亿元,贷款余额223.38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5.33%,比上年同期增加4.90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即购买服务)的银行4家,与去年持平。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应收贷款本金508万元,实收贷款本金508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2,500万元,项目贷款余额958万元。
(四)购买国债:没有购买国债,也没有国债余额。
(五)融资:2016年,当年债券融资额13亿元,当年归还0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无结余资金。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1.68%,比上年同期增加1.5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7.07亿元,同比降低0.66%。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4.61亿元,同比降低4.50%。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39亿元,支付年结转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补贴1.55亿元,归集费用支出0.07亿元,委托贷款(购买服务)手续费支出0.35亿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45亿元,同比增长7.45%。增值收益率1.25%。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元,提取管理费用2,8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716.31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80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716.31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126.0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125,586.4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362.78万元,同比增长10.20%。其中,人员经费1,289.03万元,公用经费68.91万元,专项经费1,004.84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362.7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289.03万元、68.91万元、1,004.8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449.56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201‰。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没有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贷款逾期额,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4,126.0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08%,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86%。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项目贷款0元,项目贷款逾期率为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4%提取。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没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2.54%、19.94%。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7.56%,国有企业占7.03%,城镇集体企业占2.00%,外商投资企业占8.1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4.9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74%,其他占6.57%。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6.42%,国有企业占3.68%,城镇集体企业占1.24%,外商投资企业占20.4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5.3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76%,其他占2.04%。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0.29%,中等收入群体占24.66%,高收入群体占5.05%。
(二)给予年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除按照一年定期利率给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结算利息外,对年结转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给予1个百分点的补贴,2016年度共支付1.55亿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给予年结转职工公积金存款补贴,补贴资金在业务支出列支。(2)对年度结转的职工公积金存款,由原来给予1个百分点补贴,提高为1.2个百分点。
(三)提取业务: 2016年,新增职工提取公积金购建住房3.59万套、面积396.13万平方米;至2016年末,职工提取公积金购建住房累计30.80万套、面积共3,506.19万平方米。
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27.45万笔79.78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91.2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8.6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1.18%,租赁住房占0.29%,无房提取1.18%);非住房消费提取占8.7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5.4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1%,出境定居占2.22%,转移市外占1.06%)。
(四)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67.98万平方米;至2016年末,累计支持职工购建1,260.00万平方米。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当年为职工贷款购房节约利息支出约3.34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贷款利率之差、以及当年应收贷款利息之差额估算)。
2016年,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1.01%,90-144(含)平方米占68.99%,144平方米以上占0%;新房占83.68%,二手房占16.3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70.64%,双职工申请贷款占29.36%,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9.41%,中等收入群体占60.44%,高收入群体占10.15%。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1,003笔4.64亿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0.86亿元,异地贷款余额18.19亿元。
3.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1个,贷款额度2500万元,建筑面积共3.62万平方米,可解决54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2.24%。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执行;最高缴存比例:按照国家《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的规定执行。
3.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6年共14家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或企业工会讨论通过,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即低于5%),涉及职工人数共52,745名。每宗申请,管理中心均按照法定程序现场取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简易流程)通过。
⒋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2016年2月16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规定执行。
⒌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325号)的规定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2.75%,“五年以上”的,年利率3.25%。(该利率水平从2015年8月26日银发[2015]265号确定至今,没有变更)
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没有调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
⒈业务量。2016年,前台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量184.73万宗,其中网上受理办结的65.72万宗。
⒉服务提升。通过系统升级等技术手段,新开设或提升了的服务手段:(1)开通异地贷款证明打印,职工可直接登录网站进入个人明细打印该证明,无需在城市之间奔波。(2)网络系统新增无房提取申请,职工可全程网上办理。(3)开通住房公积金手机APP提取申报,其中提取划账续期和无房提取实现全程手机办结。(4)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与市民之窗自助机对接,职工可以在全市广布的市民之窗自助终端机打印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转入接收证明、资金流水证明以及异地贷款证明。
(三)当年信息化建设。由第三方机构(广东南方信息安全研究院),对市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漏洞”与外部“攻击”等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差距测评”,并通过国家等保三级认证。
配合市纪委、市经信局委托的广东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开展“信息科技应用中廉政风险评估”试点测评,我市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通过了测试。
(四)当年行政执法工作。2016年,共受理职工实名执法申告,立案执法414宗,涉及职工人数5.73万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3宗。
行政执法案办结557宗,其中,单位补缴380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结43宗,中止26宗,职工个人撤诉103宗,不予受理5宗。
行政处罚立案71宗,作出处罚决定14宗;已结案89宗,其中:单位依时补办登记62宗,缴交罚款12宗,因职工个人撤诉而结案的12宗,法院强制执行3宗。
单位或职工不服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的15宗,提起行政诉讼一审15宗、二审5宗。复议和诉讼的结果,全部为管理中心胜诉。
(五)当年对(购买服务)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的考核。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三十五条规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签订承办协议,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协议中《考核制度》关于服务质量、管理质量和网络管理质量三类15项指标,对各承办银行进行考核。2016年度各承办银行月平均“出错率”,按次序分别为:工商银行佛山分行0.05%、农业银行佛山分行0.06%、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0.11%、交通银行佛山分行3.80%;总体月平均“出错率”为0.28%。上述考核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季度向承办银行通报,接受他们的意见反馈和核对要求。
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办理时间,从承办银行受理职工申请至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止,共5个环节,合计平均用时36.78天。其中,主要是承办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环节平均用时30.26天,其他环节用时与去年基本持平。
(六)下一年度购买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向工商银行佛山分行、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农业银行佛山分行三家银行购买下一年度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服务;同意中国银行佛山分行提出重新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申请,并可向其购买下一年度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服务;对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在2016年间出错率高的现象给予严重警告,考虑到其出错主要原因为第三方线路故障所致,要求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杜绝这类问题再次发生,在此基础上,同意向其继续购买下一年度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服务。
附件:1.佛山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资产负债表
2.佛山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增值收益表
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增值收益分配表
4.佛山市2016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分类统计表
5.佛山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办理登记统计表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7日
(注:本公示同时刊登于2017年3月18日《佛山日报》第A2、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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