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从7月份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条例》第十八条和“74号文”的规定,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执行。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1%。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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