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展改革统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产业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招标投标管理、粮食管理、价格管理、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报审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专项规划的制定。
(三)、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本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和协助区决策咨询研究部门开展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区经济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等专项改革;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以及促进改革开放、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对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引导和管理;负责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负责本区政策权限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工作;统筹和协调区以上重点项目,开展重大项目的稽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外资项目和按权限审批的外资项目,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区外债结构优化状况。
(六)、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修订全区以及各行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受理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
(七)、负责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城市重要景观节点、村庄建设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市政配套设施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按管理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通知书》。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职权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九)、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行业的技术进步及科学研究工作;负责辖区内规划设计行业的业务和资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工程测绘业务管理。
(十)、负责全区粮食管理工作;对区储备粮机构进行人事、行政、财务和经营动作管理;协调地方储备粮库建设和管理;完善粮食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指导粮食风险基金的动作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粮食行业的协调指导;负责军粮供应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口计划管理,审核上报全区粮食、棉花进口配额,跟踪落实使用情况。
(十一)、拟定我区价格、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和公用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经营服务收费等项目和标准;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价格评估工作。
(十二)、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者和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对价格、收费违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受理价格投诉举报。
(十二)、负责区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四)、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标准和各项统计报表制度,拟订全区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审批(核)全区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计划方案。
(十五)、组织全区完成国家、省、市统计调查任务,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建议。
(十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结果,编纂统计年鉴及人口、经济、农业普查数据资料汇编。
(十七)、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和调查单位统计管理网络,指导部门统计业务开展,落实统计归口管理制度,指导统计基层建设与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