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板块)职能

(一)负责全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统筹条块、跟进督办、呈送申报、主题宣传、分解任务、组织考评和模拟测评、材料撰写、文明创建台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审核材料、协调各专责工作组、督办、办文、办会、后勤保障和迎“国检”等工作。 

    (二)负责起草城市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组织落实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创文及城市管理中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权限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协调解决,促进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

    (六)负责指导、监督、指挥各镇(街道)及区各相关单位完成创文及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七)负责起草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明确考核对象,细化考核内容,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工作,定期通报城市管理考评考核结果,并根据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进度,不断完善考核考评机制。 

    (八)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的受理、系统的协调、指挥、调度以及系统绩效的监督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 

    (九)协调处置创文及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十)负责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的行业管理,制定管理标准、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镇(街道)城市管理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协调、处理城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十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建设管理方面对室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以及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生产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跨区域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督办城市综合管理的大案、急案,组织全区性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活动。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