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定财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税收政策,指导各镇(街道)财政工作。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全区和区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区级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及相关工作;管理政府性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规则。

    (七) 执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的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区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牵头办理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