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
(三)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机动车废气污染减排等的环境保护规划性文件和政策。
(四)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工业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振动、辐射放射等防治工作。
(五)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管;负责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申领的预审及现场核查工作;负责权限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
(六)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全区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监督下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承担全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镇(街道)总量控制任务的完成情况。
(八)承担区环委办日常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检查、考核和督办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九)按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开展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排污费的征收。
(十)组织开展自然生态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监督做好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组织协调江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镇(街道)的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环保行政案件、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的办理,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十二)会同相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资金,负责各镇(街道)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审核和上报;跟踪环保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参与资金使用的稽查。
(十三)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和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五)制定环境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管理环保市场,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环保科研和环境科学成果鉴定、评奖、交流和推广工作;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工作。
(十六)指导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七)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