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地方性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全区教育发展布局,核定年度招生计划,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统筹全区教育资源,做大做强教育事业;组织教育督导和评价,监督中小学校依法施教,组织等级学校的评估工作。
(四)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五)指导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管理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学,组织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办学行为。
(六)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等政策的建议,监督中小学校的收费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审计工作。
(七)组织各类招生考试工作,监督考务、录取的具体实施。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教师调配、奖惩、晋升、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学校领导班子任免等工作。
(九)主管全区幼儿园、托儿所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幼儿园、托儿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幼儿园、托儿所行使开办审批权及停办权。
(十)归口联系区域内高等院校。
(十一)管理区教学研究室、区信息技术装备室及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教育学会工作;指导本区教育系统的宣传、教育和信息等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