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三水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的规划。 

    (二)负责全区社团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拥政优民工作,负责追认革命烈士、革命伤残人员的审核上报工作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负责指导易地安置的地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指导五保户供养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七)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村(社区)民主自治活动,推进镇(街道)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组织工作。 

    (九)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级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镇级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一)负责指导全区国内、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收养审批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区属殡葬事业单位,指导、监督镇级殡葬服务机构。 

    (十三)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工作,管理区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导推进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企业。 

    (十五)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