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推动建立落实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负总责的机制。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管理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全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按要求实施全省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组织指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承担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五)按照上级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流通领域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和市场交易风险防范工作。

(六)认真贯彻上级关于便利营商及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支持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后持续健康发展。

(七)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八)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组织广告业统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十三)负责消费维权及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在上级统筹下组织开展全区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网络体系建设,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十四)统筹协调全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十五)指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工商业务培训相关工作,统筹全区工商业务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协调、实施质量强省有关工作,推进名牌战略。

(十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专项打假工作。

(十八)统筹协调技术标准战略实施工作,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二十)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管理认证工作。按权限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认证中介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二十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二十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工作。

(二十四)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二十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六)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八)配合上级部门制订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电子监管追溯体系、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二十九)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三十)指导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十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三十二)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协助考核评价。

(三十三)负责全区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三十四)承办区人民政府,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