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本人是广东台山人,在三水工作已三年多,已在公司买了三年多的养老保险,早两个月回台山剖腹产一女(第一胎),生产期间也一直有交养老保险金,请问要提交什么文件什么手续报销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本人已30岁,是不是晚育,晚育的话产假计算是不是=基本产假98天+剖腹产30天+晚育30天?
解答:你好,参加佛山市生育保险的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同时,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开始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结算办法规定支付。没有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分娩除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符合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请提供以下资料:
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
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单位已按规定向参保职工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的凭证(样本详见附件9)。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顺产、难产分娩的
①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的
①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的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明确手术名称)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津贴按以下假期支付:
分娩或流产假期。
分娩假期: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奖励产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